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