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