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