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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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