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品行良好;

身体健康;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但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