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