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三章 执业核准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