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