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