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