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