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