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