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