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