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健康状况证明;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