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