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登记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