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