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