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