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社会捐赠的住房;

腾空的公有住房;

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