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