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