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