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