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 第十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 第十四条 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