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