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