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