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拦截列车;

强行上下车;

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