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