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