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