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城市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