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辖线路设施设备配置及运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运营险性事件及相关经验借鉴等情况,对本办法附件所列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进一步补充及细化,形成本单位运营安全风险数据库(以下简称风险数据库)。风险数据库内容至少包括业务板块、划分单元、风险点描述、风险点位、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责任岗位及其负责人等。其中,风险点位应细化到具体场所、设施设备部位、工作环节、操作步骤等。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四个等级,风险等级由风险点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决定。风险等级采用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具体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风险管控措施应从监测预警、关键岗位人员操作、设施设备状态监测和维护、运行环境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和职责落实等方面提出,并符合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行车组织管理、客运组织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护区管理等有关规定及运营技术规范,及时纳入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或应急预案。主要风险辨识及管控措施指南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