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备品备件及周转件管理制度,明确备品备件采购、存放、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要求,并结合设施设备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合理配备和维护备品备件,避免因存放过久导致功能失效。

运营单位应将维修返回的周转件与备品备件区分管理,建立周转件履历资料,对其维修和流转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