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施工检修制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要求,加强安全防护和监控。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或关键设施设备施工作业应有专业人员监督。施工过程中动用其他设施设备的,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本状态并进行检查确认。
其中,由外单位(含委托开展维护服务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作业交底等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的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旁站监督。
关键设施设备维护及关键作业步骤应有自检互检、功能测试、质量验收或其他质量检查措施。设施设备维护应有记录并存档,其中检修记录应保存至土建设施或运营设备的使用寿命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