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施设备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车辆维修分为列检、月检、架修和大修。设计最高运行速度小于等于120km/h的列车列检间隔不超过15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架修间隔不超过6年或80万车公里(时间和里程以先到者为准,下同),大修间隔不超过12年或160万车公里,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30年或480万车公里。
信号系统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和大修。其中,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中修间隔不超过5年,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通信系统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中修和大修。其中,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中修间隔不超过5年,大修间隔不超过10年,整体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20年。
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分为巡检、月检、年检和大修,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月检间隔不超过3个月,年检间隔不超过1年,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
桥梁、隧道和路基等设施的大修间隔依据状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