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利用车辆、供电、信号等设备自有的监测和诊断功能,对以下关键部位进行实时监控:

车辆。牵引系统、制动系统、受流装置、走行系统、车门、蓄电池等。

供电。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变压器、再生储能(能馈)装置、不间断电源(UPS)等。

信号。区域控制器、联锁、车载信号、数据通信(DCS)、转辙机、电源等。

通信。电源、传输设备、网络设备等。

机电。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自动售检票、乘客信息系统、站台门等系统的关键部件。

运营单位认为有必要、确需在运营阶段增设在线监测设备的,应经过充分论证、评审后加装,但加装的设备不得影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