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桥梁、隧道、轨道、路基等设施进行巡查和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要求:

桥梁。混凝土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钢桥、钢混组合桥梁、钢混混合桥梁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桥梁墩台基础沉降与梁体竖向变形等在交付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三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三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隧道。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隧道结构变形、联络通道等地下区间附属设施变形等第一年内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第二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第二年之后频率不应低于1次/3年。

轨道。对轨道静态几何尺寸的监测频率不应低于1次/3月,定期对轨道动态几何尺寸、车体垂向加速度和横向加速度等进行监测。正线常规钢轨探伤频率不应低于1次/2月,车辆基地常规钢轨探伤频率不应低于1次/年,铝热焊焊接接头的探伤频率不应低于1次/6月,闪光接触焊焊接接头的探伤频率不应低于1次/2年。

路基。路基本体、排水设施以及防护加固设施的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

接触网(轨)。巡查频率不应低于1次/月,定期对接触网导高、拉出值、磨耗等进行监测。

设施存在病害、遇不良地质地段、发现变形较大地段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密监测点并加密监测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