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