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服务质量评价报告书面报送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为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提供决策依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和人员日常工作评价、考核体系。鼓励运营单位建立与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