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运营单位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不实数据、出具虚假资料、干扰正常评价工作等情形的,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