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