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检测报告应当经监测、检测人员签字,监测、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监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