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工程监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