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