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理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