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