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 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